2005年5月19日國務院令第435號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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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國家保障各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扶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準化和信息處理工作;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漢字;鼓勵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公民互相學習語言文字。國家鼓勵民族自治地方逐步推行少數民族語文和漢語文授課的“雙語教學”,扶持少數民族語文和漢語文教材的研究、開發、編譯和出版,支持建立和健全少數民族教材的編譯和審查機構,幫助培養通曉少數民族語文和漢語文的教師。
第二十三條 國家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健全科技服務體系和科學普及體系。中央財政通過國家科技計劃、科學基金、專項資金等方式,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科技工作的支持力度,積極支持和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科技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政府從政策和資金上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少數民族文化事業發展,加強文化基礎設施建設,重點扶持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點的公益性文化事業,加強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培育和發展民族文化產業。國家支持少數民族新聞出版事業發展,做好少數民族語言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的譯制、制作和播映,扶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出版物的翻譯、出版。國家重視少數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繼承和發展,定期舉辦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少數民族文藝會演,繁榮民族文藝創作,豐富各民族群眾的文化生活。
第二十五條 上級人民政府支持對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名勝古跡、文物等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搶救,支持對少數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公共衛生體系建設的資金投入以及技術支持,采取有效措施預防控制傳染病、地方病和寄生蟲病,建立并完善農村衛生服務體系、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減輕民族自治地方貧困群眾醫療費的負擔;各級人民政府加大對民族醫藥事業的投入,保護、扶持和發展民族醫藥學,提高各民族的健康水平。上級人民政府制定優惠政策,鼓勵民族自治地方實行計劃生育和優生優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質。